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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1月1日起多项新规落地!企业合规进入新阶段
时间:2026-01-16 来源:江苏埃森特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点击:6

2026年1月1日,一系列关乎税收、网络安全、生态保护、司法保障、医疗保障与公司治理的新规同步落地。这些制度变革虽领域各异,却共同指向更规范、透明、可持续的市场环境,标志着我国法治化与治理现代化迈向新阶段。对企业而言,这既是合规深化的挑战,也是重塑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机遇。

01

增值税法实施推进

增值税制度完成“立法—实施”闭环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共6章5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细化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二是明确税率适用;三是确定不同情形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四是完善税收优惠;五是健全征管措施。  

《条例》在增值税法框架下,对多个长期执行的实践进行了明确与固化,以下为其核心变化:

变化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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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安永EY

1

适用简易计税的征收率统一为 3%

《增值税法》第十一条明确,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并删除原政策中“另有规定除外”的兜底条款。原适用5%征收率的不动产销售、经营租赁、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业务,征收率如何切换及新旧政策衔接,仍有待配套政策明确。

2

“价外费用”概念在增值税体系中逐步淡出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及实施条例未再使用“价外费用”概念,改以“销售额”整体界定,并通过列举排除具有代收性质的费用。赔偿款、违约金等是否计入销售额,仍需后续进一步明确。

3

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机制趋严

《增值税法》第九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以下。实施条例规定,超过标准当期即转为一般纳税人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不得反向切换,原有“超标缓冲期”空间被压缩。

4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主体范围被收紧

实施条例第七条新增“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限制,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单位将不再适用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选择空间。

5

自然人应税交易引入“支付方代扣代缴”机制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自然人发生规定的应税交易,由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自然人增值税征管由“自行申报”向“支付方代扣”转变。

6

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法定权限明确

实施条例新增第五十二条,明确税务机关可依法获取物流、报关、资金结算等涉税信息。“以数治税”由实践推进上升为明确法律授权。

7

增值税领域首次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

《增值税法》确立跨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对不具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增值税利益的安排,税务机关可依法调整。

8

税范围判定标准重塑跨境税收管辖权

新法以“境内销售方 + 境内消费地”为核心,调整服务、无形资产的征税判定标准,引入消费地原则。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入“服务消费地”判断,部分境外发生劳务可能触发境内增值税义务。

02

网络安全法修改完善

人工智能与网络安全的法律新格局

2026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这是自2017年施行以来的首次重大修改,标志我国网络安全法治体系迈入“智能时代”新阶段。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而言,这一修改不仅关乎信息技术部门,更与人才培养、岗位设置和合规管理紧密相关,以下是值得关注的要点:

1

人工智能首次纳入国家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新增第三条:“网络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新增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新增条款将人工智能发展战略以法律形式纳入网络安全法,为企业研发、技术岗位培训及人工智能相关人才培养提供法律依据。

2

网络运营者个人信息与安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新增第二款:“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一条,明确处罚标准,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及高额罚款

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增加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的,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新增第六十三条,明确销售或提供未经安全认证或安全检测不合格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法律责任。

此次通过法律规定要求完善伦理规范,意味着在技术研发和应用之初,就必须将风险与伦理考量内嵌其中,推动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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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

绿色发展与人力资源新机遇

2025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经审议通过,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我国国家公园建设进入全面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这部法律不仅构建了严格的生态保护体系,也深刻关联每一位公民的权益与生活方式。

1

从“游览”到“共建”:公众参与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志愿服务,并要求管理机构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与安全保障。

国家公园志愿服务岗位为社会公众提供培训和参与机会,可作为公益岗位、社会实践及技能培养的重要途径

2

家门口就业:优先聘用当地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态管护岗位应优先聘用当地居民。例如,三江源国家公园已有1.7万名牧民成为生态管护员,实现保护与增收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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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章轲

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公园区域内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应当以不超出现有规模和利用强度、合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

国家公园生态管护岗位为老少边穷地区居民提供了稳定就业渠道,地方政府可据此设计岗位、招聘及培训方案,同时兼顾生态保护要求。

3

绿色生计与服务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国家公园区域内开展经营性服务的,可以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竞争性方式选择服务提供者,同时鼓励国家公园区域内原有居民参与该服务。

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健全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根据国家公园规模和管护成效合理确定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并推进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这些条款为原有居民提供了参与生态服务与绿色产业的法律保障,为社区就业、收入提升和技能培训提供制度依据。

4

制度与实践保障

制度层面:完善生态补偿和社区参与机制,探索纵向、横向与市场化补偿相结合,保障原有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集体土地及附属资源权益。

实践层面:推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地方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社区赋能,通过资金投入、技能培训、产业扶持提升社区人力、物质、金融和社会资本,提升社区绿色发展内生动力。

法律为原有居民的就业岗位、培训和补偿机制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为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社区赋能、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提供制度保障。


04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年)》

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及《通知》(法〔2025〕227号),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第三次修正,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

修改亮点

  • 增设全新案由,回应数字经济发展

    新增“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作为第一级案由,下设“数据纠纷”等二级案由,为数字经济中的新型权益提供明确司法保护路径。

  • 独立新就业形态案由,强化权益保障

    将“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提升为与劳动争议并列的二级案由,并细化子类,旨在加强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司法保障。

  • 引入战略性案由,服务国家大局

    新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认纠纷”等案由,直接对接生态文明建设与乡村振兴国家战略,拓展司法服务维度。

  • 推进精细分类,提升审判专业性

    在知识产权、公司商事等领域,对案由进行细化与新增(如“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股东失权纠纷”),以适应法律更新与实践需求,促进审判专业化。

  • 优化体系结构,增强实践效能

    通过删减冗余、整合相近案由,使整体案由体系更为清晰、科学,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效率。

2

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明确界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 “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 二级案由,并在其下细分了 “新就业形态用工合同纠纷”“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纠纷” 等案由,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这意味着,当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时,有了专门的案由可以依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能更加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大大提高了维权的效率和成功率。

新规针对平台用工“去劳动关系化”的现象,明确了审查要点与法律后果。核心变化在于:审查重点从合同形式转向实质管理(如考勤、定价权等);法律定性上,符合从属性的“合作”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后果将面临补缴社保、支付赔偿等劳动法责任。

3

“退休返聘”不等于“保障全无”

企业需更新认知:招用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返聘人员,即便不构成劳动关系,也绝不等于企业无需承担任何保障义务。

新规通过专门的案由指引明确,在此类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责任底线已被划定:必须保障其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必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必须为其职业伤害风险“兜底”——要么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要么在事故发生后自行承担全部的工伤赔付责任。

4

资质成为无法推卸的责任锚点

针对建筑、物流等领域长期存在的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经营现象,新规设立了“承包人、被挂靠人用工主体责任纠纷”这一案由,其核心在于实施责任穿透。

根据新规,当实际用工的合作方不具备合法用工资质时,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如欠薪、工伤),拥有相关资质的承包企业或被挂靠方将被认定为法律上的责任主体,必须直接承担支付工资、进行工伤赔偿等用工主体责任。这意味着,企业试图通过复杂外包或“挂靠”形式转移或规避法定义务的路径已被实质性阻断。


05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颁布于2025年10月,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目标为构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的新治理体系,强化薪酬与业绩挂钩、规范薪酬结构、完善止付追索机制。2025年12月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薪酬监管要求,尚处征求意见阶段。

1

核心亮点

  • 薪酬与绩效挂钩是核心方向

新准则明确,董事、高管薪酬应与履职情况、公司经营绩效及长期价值创造相匹配。薪酬结构原则上采用“基本薪酬 + 绩效薪酬 + 中长期激励”模式,其中绩效薪酬在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合计中占比不低于50%,以强化激励约束、弱化“固定拿钱”的安排。

  • 绩效薪酬支付更强调结果导向

绩效薪酬原则上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绩效评价完成后支付,并鼓励设置递延支付安排,根据行业和业务特点确定递延比例。这一安排主要用于降低短期业绩波动对薪酬激励的影响,引导高管关注中长期经营表现。

  • 止付追索机制同步强化

准则明确两类典型情形需要止付或追索薪酬:

一是财务报告追溯重述导致绩效结果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核算并追回多发薪酬;二是董事、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或涉及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的,应减少、停止支付未付薪酬,并对已支付部分进行追索。

同时,止付追索原则上覆盖现金薪酬及中长期激励。

2

落地实施的现实取向

对企业而言,重点不在形式合规,而在于:

  • 建立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绩效评价体系,合理平衡财务与非财务指标;

  • 通过递延支付、中长期激励等方式优化薪酬结构,稳定激励预期;

  • 在制度和合同层面明确薪酬、考核及止付追索安排,确保规则可执行。

新规的实施不仅是一次制度升级,更是对市场参与各方责任与期待的明确回应。从财税合规到数据安全,从生态保护到权益保障,多层级的规范体系正推动企业走向更精细、更负责任的运营模式。唯有主动适应、积极转化,方能在变革中筑牢根基,于新局中行稳致远。